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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5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实,当事人海宁市子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上午,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擅自利用其公司下属牌照为“浙FX3R67”的轻型自卸货车,从海宁市海洲街道联合路梅园公园驿站工程项目工地清运建筑垃圾(工程土),欲装至海宁市马桥街道徐家村农田复耕项目消纳,共处置1车,处置建筑垃圾(工程土)共5.63立方米。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35条“建筑垃圾量在3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0000-3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10000元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