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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8-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海宁市子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下午,派遣一辆牌号为浙F6FW22的黄色轻型自卸货车,擅自改变建筑垃圾准运证所规定的路线(钱江路-广顺路-海宁大道-江南大道-竞芳路-农丰路-海洲路-08省道-硖尖路),从位于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路的中天钱潮府小区出运建筑垃圾(装修垃圾),途经钱江路-康乐路-阆声路,欲前往鸿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进行消纳,不按照规定路线清运建筑垃圾1车。本局认为,海宁市子金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不按照规定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13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限海宁市子金建材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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