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3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2021年05月01日下午,当事人海宁市子金建材有限公司派遣一辆车牌号为浙FR1L28的黄色轻型自卸货车,擅自改变建筑垃圾准运证所规定的路线(海宁市海州路-硖尖线)从海洲大饭店出运建筑垃圾(混凝土块、碎砖块等),途经海宁市海州路-文宗路-江南大道与文苑路交叉口东南侧,欲前往鸿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进行消纳,不按照规定路线清运建筑垃圾1车。当事人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13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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