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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60055****775A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淇滨民初字第293号
    案号 (2020)豫0526执48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河南创世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原告河南环洲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4年8月10日的利息,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给付之日的利息和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之四倍计算),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 2被告胡金松对第一判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驳回原告河南环洲置业有限公司超出上述第一、二判项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第一、二判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20元,由原告河南环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099元,由被告河南创世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021元,被告胡金松对河南创世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26021元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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