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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卫医罚〔2021〕2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江卫医罚〔2021〕2016号第1页,共3页当事人:杭州微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业路医疗美容门诊部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228号来福士中心5层08室法定代表人:李璐性别:女年龄:30岁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30127********4167联系电话:17794587177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8WYKF5K2020年11月12日下午,江干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新业路228号来福士中心5层08室的杭州微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业路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该门诊部正常开展诊疗活动,执法人员在消毒供应室打包间发现塑封纸一卷,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10日,有效期为2020年7月9日;手术室正在开展鼻综合手术,手术医生赵红亮;现场调取门诊手术和注射病历43份。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受理,2020年11月18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立案后经过调查,最终查明:杭州微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业路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不具备美容外科主诊医师资格的医生赵红亮、张亚红、姜涛独立开展美容外科活动;使用未在该诊所执业注册和备案的手术助理医生向肖肖为朱美杰、朱宁宁施行了“自体耳软骨+假体隆鼻”手术;患者朱美杰手术病历中手术记录,病程记录空白,手术知情同意书医生未签字,患者朱宁宁手术病历中,手术知情同意书医生未签字,其余9份病历中,未真实填写手术医生;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消毒产品“灭菌包装袋”。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引用《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第2页,共3页法发〔2004〕178号).....“二、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5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