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016920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02民初254号 |
案号 | (2021)苏0902执8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3-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和被告王海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思育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起算时间及标准: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标准上限为6%)。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由被告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4有限公司和被告王海波共同负担。限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银行汇款直接汇入本院账号[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391695058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430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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