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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长龙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1****516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6民初33119号
    案号 (2022)粤0306执52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07
    发布日期 2022-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24606518】。一、被告深圳市长龙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理士电源技术有限公司货款879296元及利息(利息以87929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长龙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40元,由被告深圳市长龙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394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94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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