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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长龙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1****516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6民初21026号
    案号 (2019)粤0306执69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1
    发布日期 2019-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196613473】。 被告深圳市长龙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开平市春山汽车座椅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233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123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3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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