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格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33****038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9民初318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48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格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周建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返还借款本金415422.34元并支付罚息(以本金415422.3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675%计算,在总额中扣减已支付的罚息9933.41元)。二、被告苏州格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周建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8896.49元。(上述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40719154816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如果被告苏州格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周建胜未按本判决5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3元、诉讼保全费2790元,合计6843元,由被告苏州格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周建胜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至本院(汇入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7401837467)。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