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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锦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国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20498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1)南商初字第0527号
    案号 (2018)苏0213执恢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1
    发布日期 2018-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阎天斯、王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无锡建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33333.36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1年7月6日为3403.82元,此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息随本清。 二、阎天斯、王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无锡建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9202元。 三、无锡建行有权以阎天斯、王媛所有的无锡市溪北新村96-1号203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本案诉讼费优先受偿。 四、锦沐担保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锦沐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阎天斯、王媛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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