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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锦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国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20498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3民初1150号
    案号 (2018)苏0213执3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5
    发布日期 2018-0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商桂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扬名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61515.89元;并支付期内欠息8033.23元、逾期罚息(截至2017年6月19日为945.33元;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1515.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上浮30%再上浮50%即9.555%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17年6月19日为337.85元;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33.2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上浮30%再上浮50%即9.555%计算)、律师费7077元。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扬名支行有权以锡房他证字第HS100027470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27.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商桂林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1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781元,由商桂林、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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