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锦沐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国栋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20498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南商初字第1250号 |
案号 | (2016)苏0203执6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7 |
发布日期 | 2016-05-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许少祥、尹良银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借款本金130万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3年4月27日为46394.59元,自2013年4月28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息随本清。 二、许少祥、尹良银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律师费36528元。 三、无锡市文祥房屋护理有限公司对许少祥、尹良银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在15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许少祥、尹良银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在5亿元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许少祥、尹良银追偿。 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有权以许少祥、尹良银抵押的,位于无锡市香梅花园200-83的房屋,在78万元的范围内;位于无锡市香梅花园200-85的房屋,在78万元的范围内,对许少祥、尹良银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本案诉讼费用的给付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2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86元,合计22836元(已由建行锡山支行预交),由许少祥、尹良银、文祥公司、锦沐公司共同负担(建行锡山支行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许少祥、尹良银、文祥公司、锦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许少祥、尹良银、文祥公司、锦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建行锡山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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