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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锦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国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20498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商初字第00208号
    案号 (2016)苏0203执3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4
    发布日期 2016-0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王腾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61729.96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为5966.08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4575%计算),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3131元。 二、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王腾的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王腾追偿。 三、无锡中富置业有限公司对王腾的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10元,保全费262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0236元(已由无锡建行预交),由王腾、锦沐公司、中富公司共同负担(无锡建行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王腾、锦沐公司、中富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王腾、锦沐公司、中富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无锡建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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