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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锦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国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20498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商初字第0446号
    案号 (2016)苏0203执3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4
    发布日期 2016-0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杨俊确认结欠建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211202.3元(其中逾期本金17103.39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4年5月26日为10008.53元,自2014年5月27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息随本请。此款,杨俊于2014年6月15日前支付逾期本息27111.92元(计算至2014年5月27日);余款按原借款合同执行。 二、杨俊于2014年6月15日前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13000元。 三、上述还款,若杨俊有一期未按期履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可就未付款项全额一并申请执行。 四、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杨俊的上述还款及诉讼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杨俊抵押的无锡市梅里香舍33-1701室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48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还款及诉讼费的支付优先受偿。 六、本案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70元(已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由杨俊负担,并于2014年6月15日前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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