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锦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国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20498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商初字第00745号
    案号 (2015)崇执字第016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2
    发布日期 2016-03-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刘宜明、孙爱芹确认截止2015年8月3日结欠中信银行贷款本金482153.53元、期内欠息14525.8元、逾期罚息376.78元、复利271.67元,同意承担律师费15619元:刘宜明、孙爱芹于2015年8月9日前返还中信银行本金18510.37元、期内欠息14525.8元、逾期罚息376.78元、复利271.67元,并支付律师费15619元,合计49303.62元。 二、自2015年8月10日起,刘宜明、孙爱芹按照刘宜明与中信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2012锡银个贷字第120072号)》的约定,按月归还借款本息。 三、如刘宜明、孙爱芹未按约还款,中信银行有权就剩余全部借款本息、律师费申请执行。 四、对刘宜明第一、二、六项债务,中信银行有权以刘宜明、孙爱芹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XS1000281247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刘宜明、孙爱芹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对刘宜明第一、二项债务,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刘宜明追偿。 六、案件受理费8964元减半收取为4482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602元,由刘宜明、孙爱芹、担保公司负担,于2015年8月9日前直接支付给中信银行。 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