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丹公(司)行罚决字〔2020〕1462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按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数量、地点、管理人员情况 |
行政处罚内容 | 江苏晨远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丹阳市公安局备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江苏晨远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壹仟元的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10 |
决定机关 | 镇江丹阳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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