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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兴德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20031****270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22民初798号
    案号 (2020)赣0722执17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兴德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西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8178582.41元; 二、被告宁波兴德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原告江西森阳科技股份公司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40000元; 三、被告宁波兴德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西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18582.41元的利息即以8818582.41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日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至还清止,利随本清; 四、被告莫明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归还责任;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江西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1078元,由被告宁波兴德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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