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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0376****41X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3民终3764号
    案号 (2020)粤1303执29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60209601363】。二审判决: 一、维持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3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3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3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上诉人韩琼楷偿还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借款本金1248588.22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截止2018年3月28日30646.44元;自2018年3月29日起以1248588.22元为本金,按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四、被上诉人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款判决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52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245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负担5245元,由被上诉人韩琼楷、被上诉人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各承担12500元。 一审判决: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告韩琼楷、被告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02052010000210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韩琼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借款本金1248588.22元和利息(利息计算:以1248588.22元为本金,按同期同类贷款资金的利率从2017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韩琼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支付的律师费25000元。 四、被告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款判决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韩琼楷、被告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各承担67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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