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0376****41X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303民初5087号
    案号 (2020)粤1303执28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60200603359】。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廖琼英办理涉案众望花园三期8幢1403号房、8幢401号房及9幢1406号房的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二、被告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涉案房屋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五个单位验收合格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立即交付涉案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桥背村北环路众望花园三期8幢1403号房、8幢401号房及9幢1406号房给原告廖琼英,并在上述三套房屋交付使用后540日内办理房产证至原告廖琼英名下。 三、被告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廖琼英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 13702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止)。 四、被告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廖琼英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以13702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26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