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工商处字[2018]19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413号二楼202房、三楼、四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郑银土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01月21日营业期限:2014年01月21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卫生(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5月31日,本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8年4月至5月期间,当事人通过其官网(网站地址www.62266666.com)及其微信公众号“gzsuihua”发布医疗广告,具体情况如下:一、当事人官网于2018年4月15日发布电视台知名主持人冯雪晴(真实姓名为冯雪琴)代言的口腔隐形矫正医疗广告,具体广告内容是:1.电视台知名主持人冯雪晴对“穗华口腔牙齿矫正技术”进行推荐的照片及说明:“电视台知名主持人”冯雪晴在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由“主诊医生张涛”以“隐适美隐形矫正的修复方案”治疗“牙列不齐的口腔问题”,从而“释放美丽、自信笑容的魅力”。2.冯雪晴治疗前的照片及说明:“幕前,她——冯雪晴是深受观众喜爱的知名主持人。作为一名电视台金牌主持人,完美笑容必不可少,而一口歪牙也使得雪晴不敢开怀笑,然而一口钢牙会更加影响到她的主持事业。在深入了解广州穗华口腔后,她决定给自己的牙齿改“斜”归正。她叫冯雪晴,是一名知名主持人,主持过《梦想大赢家》、《幸运百宝箱》、《射门奖翻天》、《超级游戏》、《名人说亚运》等节目。她口齿伶俐,俘获民心,主持过的活动不计其数,拥有无数粉丝。” 3.冯雪晴治疗后的照片及说明:冯雪晴进行前台咨询、初步检查牙齿情况、口腔CT全景片拍摄、医生分析定制矫正方案、口内取模并制作牙套、效果模拟并预测效果、到院佩戴牙套、定期复诊,监测牙齿情况的“牙齿矫正8部曲”。二、当事人于2018年5月1日在微信公众号“gzsuihua”上发布口腔医疗广告。广告介绍“真人案例”时,刊载标题为“180岁老人成功种牙解忧愁”的案例,宣传“姓名:刘浩/潘佩金,症状大部分牙齿缺失,方案3D靶向种植牙技术”等情况,旁边配有患者的图片,实际上是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证明口腔种牙效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证以及综合管理部副主任陈幸丹、总经理助理蔡路云、法定代表人郑银土、营销部经理王君君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接受调查人员的身份。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的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总经理助理蔡路云和营销部经理王君君及当事人广告代言人冯雪琴的询问笔录、患者病历复印件、涉案广告内容打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以及具体过程。 证据三:当事人支付的服务费发票复印件反映了当事人托管服务器及发布广告的事实。 当事人依法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承认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于2018年11月26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提出听证申请,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提出异议。2018年12月12日,本局依法举行听证后认为,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的意见、理由和依据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擅自在其官网及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口腔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通过案例介绍口腔隐形矫正医疗业务时,利用患者的名义及形象证明口腔隐形矫正效果;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它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24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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