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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越工商处字[2018]2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937853798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413号二楼202房,三楼、四楼、五楼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郑银土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1月21日经营范围:卫生根据举报,2018年1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委托发布在《老人报》2016年3月至11月以及2018年1月至2月期间的46条“种植牙”广告进行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在《老人报》2016年3月9日B1版、3月16日B2版、4月20日B2版、6月27日7版、6月29日B1版、7月4日11版、7月6日B5版、7月13日B4版、7月20日B6版、7月27日B2版、8月1日13版、8月3日B2版、8月8日12版、8月10日B1版、8月15日11版、9月5日13版、9月7日B3版、9月12日3版、9月14日A5版、2016年9月19日16版、9月21日A5版、9月28日A5版、10月5日头版,10月12日A5版、10月10日3版、10月17日头版、10月19日A5版、10月26日A5版、2016年11月2日头版、11月7日头版、11月14日头版、11月9日A5版、11月16日A5版、11月21日头版、11月23日A5版、11月28日头版、11月30日头版,2018年1月8日16版、1月10日A16版、1月15日16版、1月17日A16版、1月22日16版、1月24日A16版、1月29日16版、1月31日A16版、2月28日A16版共发布的有关“种植牙”医疗广告46条,广告费18592元。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发布的广告与许可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当事人在《老人报》上发布的46条“种植牙”医疗广告,与当事人取得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同意的3份《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粤)医广[2016]第09-30-789号,有效期: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粤)医广[2016]第09-02-1093号,有效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粤)医广[2017]第04-14-383号,有效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许可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相符,当事人在实际发布的广告中擅自增加了以患者、医生的名义作证明等违法内容。二、利用患者、医生的名义作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利用“年近9旬的许奶奶”、“72岁的张姨”、“64岁的何师傅”、“63岁的赵大叔”、“91岁刘浩伯伯和90岁潘佩金阿姨”、“76岁的肖伯”、“68岁的金伯”等(不一一例举)患者的名义对种植牙的诊疗效果等作证明。如:2016年8月3日B2版广告:“39岁的宋先生因交通事故磕掉了一颗门牙,给予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上个月来到暨大穗华口腔医院找到冯智强博士……冯博士为其进行了即刻种植修复。种植后的宋先生说‘即刻种植,1日让我种回新牙,种植过程不痛,时间又短。现今的种牙技术真是好得没得说’”等等。2018年1月22日16版的广告:“‘假牙戴几年了,一吃饭就牙疼,苦不堪言’……李阿姨年轻时意外掉了2颗牙,因经济原因没有及时修复,后来戴了假牙,可是吃东西一点也不给力。李阿姨来到暨大穗华口腔连锁医院,经赖仁发院长检查后,赖仁发院长表示:‘由于李阿姨缺失牙齿时间较长,牙槽骨萎缩严重,因此要选择直径最小的植体进行微种植,可避免植骨,能使牙槽骨很好的包裹种植体,大大缩短恢复时间’李阿姨当即决定手术,很快李阿姨就拥有了一口好牙”。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利用“种植科主任冯智强”、“种植专家张涛医生”、“暨南大学医学院博士、优秀教学医师贺文鹏”“暨南大学硕博导师、暨南大学附一院穗华口腔医院院长赖仁发教授”等医务人员的名义作证明,如:2016年9月21日A5版广告:“63岁的赵大叔是冯智强博士做过的众多穿颧种植中的一例,几年前发现患有口腔肿瘤而做了肿瘤切除术,口腔肿瘤及大部分上颌骨被切除,上颌牙齿全部缺失……冯博士在赵大叔颧骨两侧植入两颗穿颧种植体,配合在前牙区植入两颗种植体,当天负重,即完成上颌半口修复。无牙颌种牙新技术首发问鼎行业巅峰”。2018年2月28日A16版的广告:“赖仁发教授介绍,‘微种植’技术根据牙槽骨情况,选择至小的微型迷你种植体,配合微创植入方式,将创口减少到3MM,避免大量植骨、加粉手术,明显缩短治疗时间,提高手术舒适度。对于高龄,高难等牙槽骨萎缩严重的患者,也能快速种好牙”等等。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并确认: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3份、《<老人报>稿件刊登书》5份、广告费发票6张等复印件;证据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据三:广州市老人报社的《营业执照》、《报纸出版许可证》、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和广州市老人报社联合发出的《关于广州市老人报社改制变更事项的函》、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老人报>稿件刊登书》5份、广告费发票6张等复印件。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及广州市老人报社共4份《询问(调查)笔录》、刊登在《老人报》上46条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03
    决定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郑银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