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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天工商处字[2017]3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工商天分处字[2017]第363号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0883978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413号2楼自编202(本住所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郑银土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门诊部(所)。2016年8月24日,接到市工商局转办的黎保雄举报线索后,我局对广州市老人报社在《老人报》发布的名为“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违法广告立案查处并已结案,随后即对该广告的广告主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17年1月5日对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老人报社,分别在《老人报》2015年8月19日B1版、2015年11月18日B1版、2015年12月2日B1版、2015年12月16日B1版、2015年12月21日2版、2015年12月23日B2版、2016年1月4日10版、2016年1月13日B2版、2016年3月2日B6版、2016年4月13日B2版、2016年6月13日6版和2016年6月15日B5版发布了名为“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共计12次,支付给广州市老人报社广告费用共计2700元。详细情况如下:1、当事人在《老人报》2015年8月19日B1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1次,支付广告费0元;2、当事人在《老人报》2015年11月18日B1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1次,支付广告费450元;3、当事人在《老人报》2015年12月2日B1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1次,支付广告费450元;4、当事人在《老人报》2015年12月16日B1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1次,支付广告费0元;5、当事人在《老人报》2015年12月21日2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1次,支付广告费450元;6、当事人在《老人报》2015年12月23日B2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1次,支付广告费0元;7、当事人在《老人报》2016年1月4日10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1次,支付广告费450元;8、当事人在《老人报》2016年1月13日B2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1次,支付广告费0元;9、当事人在《老人报》2016年3月2日B6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1次,支付广告费450元;10、当事人在《老人报》2016年4月13日B2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1次,支付广告费0元;11、当事人在《老人报》2016年6月13日6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1次,支付广告费450元;12、当事人在《老人报》2016年6月15日B5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1次,支付广告费0元;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本局认为:1.当事人在《老人报》2015年8月19日B1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修订)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当事人在《老人报》2015年11月18日B1版、2015年12月2日B1版、2015年12月16日B1版、2015年12月21日2版、2015年12月23日B2版、2016年1月4日10版、2016年1月13日B2版、2016年3月2日B6版、2016年4月13日B2版、2016年6月13日6版和2016年6月15日B5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24
    决定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