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字[2021]28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937853798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413号二楼202房,三楼、四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陈燕红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门诊部(所)。根据上级转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25日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413号二楼202房,三楼、四楼、五楼的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发布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广告。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是一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机构名称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当事人于2019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25期间,委托广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并在当事人官方网站www.62266666.cn发布了以下医疗广告内容:当事人在官网广告中宣称:“穗华口腔引进良好的口腔检查设备,在经营丰富的专家试用下,能够准确的找出病因,再对症治疗,更能够达到药到病除的效果。”、“术后可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恢复”、“穗华牙周案例*有效治疗牙周问题”并附上轻度、中度、度牙周炎案例治疗前后对比照片。当事人取得的粤(A)广(2020)第369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为:“看口腔到广州穗华口腔医院”、“牙齿矫正到广州穗华口腔医院”及“种植牙到广州穗华口腔医院”,不包含上述官网广告内容。当事人发布以上医疗广告费用共计300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三:当事人官方网站广告截屏图片;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据五:粤(A)广(2020)第369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证据六:网站建设外包合同及发票。本局于2021年5月2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天市监处告字〔2021〕第2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本局认为,(一)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还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8000元。合并上述两项处理,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800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注明的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办公电话:38748355),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1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燕红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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