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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南市监行处字〔2020〕1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一)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第(二)项:“成分或者配料表;”第(三)项:“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已构成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3.00元,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2
    决定机关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