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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62166****3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621民初4981号
    案号 (2017)皖1621执4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8
    发布日期 2019-03-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素勤购房款5200000元及违约金284334元(下余违约金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被告未返还购房款5200000元的月利率5%计算,最高不超过1635666元); 二、驳回原告李素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00元,减半收取28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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