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工商曲江案字〔2017〕第1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虚假宣传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并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04 |
决定机关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东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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