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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工商曲江案字〔2017〕第1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并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04
    决定机关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刘东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