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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市金丰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伟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60100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泾民二初字第00510号
    案号 (2016)皖1823执恢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5
    发布日期 2016-0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绍兴市金丰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长城电铸有限公司货款39082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2元,由被告绍兴市金丰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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