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银监发〔2016〕15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办理的1笔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贷前调查失职,未对借款人真实财务状况履行尽职调查;贷后管理不到位,未分析、掌握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各项风险因素。徐乐为直接责任人员。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改正,并对兴业银行北京分行给予五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徐乐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17 |
决定机关 | 北京银监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霆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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