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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银监发〔2016〕1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办理的1笔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贷前调查失职,未对借款人真实财务状况履行尽职调查;贷后管理不到位,未分析、掌握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各项风险因素。徐乐为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改正,并对兴业银行北京分行给予五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徐乐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17
    决定机关 北京银监局
    法定代表人 张霆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