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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银监发〔2016〕1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办理的7项同业投资业务,接受了间接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担保,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门兴属于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改正,并对其七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五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款合计三百五十万元。对门兴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17
    决定机关 北京银监局
    法定代表人 张霆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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