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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乡县华光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敬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7661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53号
    案号 (2016)鲁0828执20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4
    发布日期 2017-03-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债券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 二、被申请人以人民币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票面年利率10.5%的计算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利息1012667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计算标准向申请人支付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及违约金。 三、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 四、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21233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笔费用已与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寓教预缴的等额仲裁预付金相总目抵,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12330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五项裁决所涉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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