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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谷满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3MA****DX7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92民初831号
    案号 (2021)辽0192执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5-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申请人谷满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李俐青运营指导服务费人民币149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49000元为基数,利息起算日期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11日起,至上述运营指导服务费人民币149000元全部足额返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被申请人承担一审诉讼费1715元;3.被申请人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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