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普税二稽罚〔202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公司偷税33,563.30元的行为处50%的罚款,即罚款16,781.65元(33,563.30×5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27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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