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沪银监罚决字〔2016〕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4年11月5日,该公司在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进行管理和控制,放任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购买优先股。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03
    决定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 曾祥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