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沪银监罚决字〔2016〕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4年11月5日,该公司在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进行管理和控制,放任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购买优先股。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03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曾祥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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