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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唐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春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00073****990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03民初237号
    案号 (2018)冀02执79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4
    发布日期 2018-05-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唐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智达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万元; 二、被告大唐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以3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北京智达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42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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