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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市韩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33****74X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82民初4011号
    案号 (2019)苏0382执11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2
    发布日期 2019-08-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徐州市韩秀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张栩支付赔偿金26656.5元、二倍工资差额60967元、2017年5月至7月工资23488元,共计11111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州市韩秀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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