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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鑫远东虎信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5****350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6民初17416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100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17610352】。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各方一致确认:被告孙黔斌、李慧锋尚欠原告胡林平15000600元借款本金,各方自愿以13044000元作为调解方案下的借款本金,自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二、还款方式和期限 原告胡林平同意各被告分三期支付欠款本息,具体方式和期限如下: 第一期:被告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原告300万元。  第二期:被告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原告300万元。 第三期:被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原告剩余的所有本金和利息。 被告孙黔斌、李慧锋、深圳市鑫远东虎信物流有限公司为上述欠款的还款义务人,被告庞景明、李艳菱、深圳市鑫远东虎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孙黔斌、李慧锋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因本案先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2928.5元(145857元÷2)、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担保费12823.34元,现原、被告各方一致确认:上述三项费用由被告孙黔斌、李慧锋、庞景明、深圳市鑫远东虎信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远东虎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的本金和利息时一并支付。 ...... 八、如被告各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上述第一期款项,则视为全部欠款到期,则原告有权按借款本金13044000元,要求被告履行全部还款(含本金、利息)义务。 如被告各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上述第二期或第三期款项,则视为全部欠款到期,原告有权按借款本金15000600元,要求被告履行全部还款(含本金、利息)义务。 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本协议签订后的还款按还款当时的先息后本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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