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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饶市常青医院
    法定代表人 程德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49224044-8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1102执1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3
    发布日期 2017-10-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程德辉、上饶市常青医院偿还原告陈小英借款本金人民币46万元; 被告承担原告借款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计算直至清偿借款本金为止。 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自行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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