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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饶市常青医院
    法定代表人 程德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4922404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1181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6)赣1181执1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6
    发布日期 2016-08-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王水保于2016年3月31日前归还原告朱华生借款人民币300,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于2016年5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300,000,余款原告表示放弃。二、上述款项由被告上饶市常青医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王水保、上饶市常青医院未按上述履行期限及方式归还借款,则由被告王水保、上饶市常青医院自2016年3月4日起,以未归还的借款数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借款利息,并有权就余款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占建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1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3,715元,由被告王水保、上饶市常青医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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