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省沂源蒙山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元霞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671349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323民初411号 |
案号 | (2017)鲁0323执14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13 |
发布日期 | 2017-11-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沂源县华粮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00元。 二、被告沂源县华粮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利息(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山东牛郎织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沂源蒙山实业有限公司、秦昌田、孙兆花(照)对上述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牛郎织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沂源蒙山实业有限公司、秦昌田、孙兆花(照)履行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沂源县华粮油脂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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