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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卫公罚〔2021〕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天台县始丰新城金利达宾馆将清洗消毒好的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床单敞开放置在布草柜旁的横板上,并与其他物品混放,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保洁,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㈤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十四条第一款第㈠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㈡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考虑天台县始丰新城金利达宾馆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予以配合,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只有1种顾客用品用具,本机关对天台县始丰新城金利达宾馆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0
    决定机关 天台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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