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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三宝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2331****9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11民初4466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恢2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无锡峰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7979957.01元,并支付期内利息128008.61元、逾期罚息(截至2018年10月9日为158115.87元;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979957.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及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8008.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二、被告无锡峰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227900元。三、就被告无锡峰泉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被告杨锡东、杨荣英名下坐落于无锡市金城东路333-1-901、金城东路333-1-902、金城东路333-1-903、金城东路333-1-904、金城东路333-1-905、金城东路333-1-906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36628号、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36631号、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50036620号、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36624号、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36623号、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36621号]予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债权300万元、84万元、80万元、336万元、80万元、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江苏三宝药业有限公司、杨锡东、杨荣英对被告无锡峰泉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各在最高额9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9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938元,由被告无锡峰泉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三宝药业有限公司、杨锡东、杨荣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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