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台临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临海市东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开始,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总部经济商务区1号地块西侧的洛河内,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用于工地工程车辆清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临海市农商银行及各分理处、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201103*********00036)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4
    决定机关 浙江省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