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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交工罚〔2021〕022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4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王海江、虞张钢承办此案。2021年9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蔡才群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市级督办问题交办单(第27期)复印件、工程项目概况表复印件、陈龙的任职文件复印件、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登记表复印件、劳务分包合同审查备案表原件、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临海市东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9
    决定机关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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