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宁县拓源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岩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6046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牡商初字第70号 |
案号 | (2014)东宁执字第005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执行法院 | 东宁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9-23 |
发布日期 | 2016-12-2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宁县拓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并给付相应利息(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6月20日的利息,按月息千分之六点五计算;2014年6月21日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按逾期罚自利率计算,即在月息千分之六点五基础上加收40%)。二、如被告东宁县拓源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则以其设定抵押的房屋和土地(他项权证号:东房他证东宁县字第20130525号、东房他证东宁县字第20130526号、东房他证东宁县字第20130527号、东他项2013第20228号),以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借款本息。三、对被告东宁县拓源贸易有限公司以抵押的房屋和土地不足清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借款本息的部分,被告张岩、韩亚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东宁县拓源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案件受理费30400元。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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