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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1372****19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103民初3885号
    案号 (2019)鲁0103执15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5
    发布日期 2019-10-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刘津福、刘济、郭士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山东春阳环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91万元。 二、被告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刘津福、刘济、郭士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春阳环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1595554.04元;以欠款本金291万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 三、被告姚志强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条款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春阳环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2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春阳环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刘津福、刘济、郭士旺、姚志强负担48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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