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公(祥)行罚决字[2018]100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8010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奥默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易制爆化学品储存单位,其易制爆化学品仓库未设置乙级以上防盗门,未按规定设置侵入式报警装置,且监控保存时间未达30日,属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技术防范设施,于2017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奥默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03 |
决定机关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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