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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启光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邱启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6****880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穗仲案字第4045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191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4
    发布日期 2018-03-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货款315540元及违约金(2016年3月的违约金以73305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6日开始计算;2016年4月的违约金以9045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6日开始计算;2016年5月的违约金以91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6日开始计算;2016年6月的违约金以5998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6日开始计算,均按照每日0.5%的标准,分段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月违约金以本金为限。)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4376.51元; (三)本案仲裁费用2114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还,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以上裁决确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支付给被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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