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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启光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邱启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6****880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民终3038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186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31
    发布日期 2018-03-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6年6月7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启光钢结构有限公司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丁福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5670.97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5563.22元,合计71234.19元。 三、驳回原告丁福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执行人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丁福宗预交),由被告广东启光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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