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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97103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702民初11900号
    案号 (2020)浙0702执19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市恒安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购气款279681.07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0年2月29日前支付79681.07元。 二、产品编号为06AL2022-74、容积为21.06m3的低温液体贮罐、规格为200 m3的空温式气化器由被告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给原告昆山市恒安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相关的拆除及运输费用由原告昆山市恒安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给予协助配合。 三、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有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产品编号为10CL10220491、容积为10.53m3的低温液体贮罐、规格为300 m3的空温式气化器、直立式调压装置、规格为2m3的储气罐、规格为150 m3的水浴式气化器归原告昆山市恒安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同意该设备自2019年11月19日起由被告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继续使用8个月。 五、案件受理费2748元由被告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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