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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97103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702民初10414号
    案号 (2019)浙0702执48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19-1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余象武与被告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8年3月14日解除。 二、被告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发原告余象武2018年2月份工资464.60元。 三、被告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象武经济补偿金86652 元。 四、被告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余象武押金1400元。 五、驳回原告余象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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